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其相關條款無效:
(1)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
(2)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家匯總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業主有權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即制定的服務細則,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收取物業費。但需要注意的是:
(1)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的,業主可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業主還有權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
(2)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的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無須接受相關物業服務進行抗辯。
(3)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